
我国古人怎么保证市场公平交易?
发布日期:2019-08-20市场交易是否公平,是每个老百姓都比较关心的事情之一。我国古代同样重视市场的公平交易,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对度量衡器具的管理。
据《隋书·赵煚传》记载,“冀州谷薄,市井多奸诈,煚为铜斗铁尺,置之于肆,百姓便之。上闻而嘉焉,颁告天下,以为常法。”这段话记载了北周时期赵煚首创设置铜斗铁尺等“公正器”于市的举措,推测当时的北周武帝是推行市场置放计量公正器,使“百姓便之”,保证市场公平交易的第一位皇帝。在我国周朝专门设有办理地方度量衡事务的官员叫“司市”,其下还设有具体管理市场度量衡的职位叫“质人”,他们对市场上因度量衡不准而发生的纠纷“巡而考之,犯禁者举而罚之,市中成贾,必以度量”。汉代在继承秦代度量衡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度量衡器具的管理,促进市场公平交易,《后汉书》对此就有这样的记载,“京兆尹伦,平权衡,正斗斛,市无阿枉,百姓悦服。”
唐代《新唐书·柳仲郢列传》记载了依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情况,“宰相李德裕不为嫌,奏拜京兆尹。置权量于东西市,使贸易用之,禁私制者。北司吏入粟违约,仲郢杀而尸之,自是人无敢犯,政号严明。”这段话阐述了柳仲郢官拜京兆尹,他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,打击利用计量器具舞弊的行径,在长安东、西两市设置了计量公正器。当他发现北司官吏违约舞弊时,当即将其绳之以法。《唐律疏议》对度量衡及度量衡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,其第二十九条这样规定,“校斛斗秤度,诸校斛斗秤度不平,杖七十,监校者不觉,减一等,知情与同罪”,第三十一条还规定,“私作斛斗秤度。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,而在市执用者,笞五十。因增减者,计所增减准盗论”等。另外,在古代“概”“格”等辅助器具起着保证公平交易的重要作用。在《唐六典》中有这样的记载,“京都诸市令掌百物交易之事;丞为之贰。凡建標立候,陈肆辨物,以二物平市,谓秤以格,斗以概”;《唐令拾遗》中也有相关记载,“凡用秤者,皆悬以格;用斛者,皆以概”。这其中的“格”指的是限制秤杆末端低、昂的框架;“概”指的是刮平斗、斛之类容器的工具。可见唐代为纠正“仓场交纳之弊”,严禁私造斗秤,是大力提倡以“格、概二物平市”的。宋代时还将上口大且使用不准、不便的圆柱形量器改为上口小下底大的方形之“斛”,这种式样的斛出入之间盈亏相差不远,且口狭易于用“概”,有利于防止舞弊,维护公平交易。明朝对街市商用的度量衡器有着严格的管理,牙行市铺所用的度量衡器须赴官印烙;乡村民间所用斛、斗、秤、尺与官降相同者许令行使。同时,明朝还规定对于私造度量衡器具的,“两邻知而不举”或主管的官吏不行觉察之责,则“事发一体究罪”。
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的《刑法》中,专门列有“伪造度量衡罪”章节,共四条,它规定:凡制造违反规定的度量衡器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;贩卖违反规定的度量衡器,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;使用违反规定的度量衡器,处300元以下罚金;凡不合规定的度量衡器,一律予以没收。在刑法中能列入上述条款,说明在法律层面上,当时国民政府对计量器具管理及公平交易,还是比较重视的,这在当时中外刑法典中较为少见。
来源:《身边的计量》